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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政法机关开展了“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活动中,自治区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努力找到服务民企的最佳切入点和结合点,严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并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以高效、便捷、暖心的服务赋能法治化营商环境。
引导“知错能改”企业重回正轨
【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
“检察官同志,我的案子结了,我这心里紧绷的弦总算松下来了。谢谢你们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你们秉公执法、尽职尽责,给了我改正错误、重新再来的机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对一起涉民营企业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企业负责人苏某向检察官真诚道谢。
事情追溯到2011年。当年11月,苏某因企业经营需要,从乌海市海南区某银行贷款2095万元。贷款到期后,因不能按时归还,苏某伪造贷款材料进行多次倒贷。案发后,苏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移送起诉。2020年底,上级检察机关将此案交由海南区检察院办理。
案件审查过程中,该院严把证据关、事实关、法律适用关,充分注重法理情的结合。办案检察官改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审查方式,积极进行实地走访,前往涉案银行自行补充侦查,充分听取当事各方意见。经综合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苏某系初犯,案件事实已查清,不存在妨害作证等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苏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民商事行为有推动、决策的重要作用,继续羁押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检察官与苏某及其家属多次深入沟通,耐心释法说理,讲明不良贷款对企业和银行是“双输”的结果,引导苏某积极偿还贷款。最终,苏某向检察官表达了筹措资金尽快还清贷款的意愿,并于2021年6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与涉案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有关骗取贷款罪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经检委会讨论,海南区检察院对苏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经济案件时,我们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严格把握起诉条件,对不应当起诉的涉企人员,依法敢用、善用不起诉权,以勇气和智慧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引导‘知错能改’的企业重回正轨。”该案承办人李怡表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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