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内债务问题,李律师说三点: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共同意识表示,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这个和民法意思自治和合同相对性是相符的。
二是,一方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是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债务。
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子女抚养教育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等,这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律师要强调一下,家事代理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婚姻关系,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你们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还是AA制,不影响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后的责任承担,和夫妻财产制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合法权益,法律上已经明确,这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目前实务中的观点是,如果未举债配偶一方已经基于这笔债务受益,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种情况下,基于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好像没有什么不妥,但实际上,在夫妻一方对外投资经营的情况下,基于婚后法定共同财产制,另一方受益的情况是常态,而由于生产经营的风险巨大,如果只有较少的受益而负担巨额债务的,也会出现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这就需要专业律师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法律建议,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李律师建议是否可以参考一下,不参与经营的配偶在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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