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由来
本问题首先来自于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的一个提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从事医疗垃圾处理业务(即通过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的企业,是否符合2015年78号文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见下图
12366中的问题而关于该案件的回答多数是这样的,
会计网的某回答会计视野论坛的某文章百度某认证账号的某回答二、龙龙评说
本问题主要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而该目录中规定,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等垃圾。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而医疗垃圾并不在其中,所以就有很多人认为医疗垃圾并不能享受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龙龙心想,这么一个好政策,为什么对医疗垃圾处理不适用呢,不合理呀,医疗垃圾危害也挺大的呀,所以医疗垃圾处理更应该鼓励呀!所以,龙龙试着研究很多机构回答的是否与现实有出入呢?不出意外,果然这里面还是有可探讨空间的,不然龙龙就没机会写这篇文章了!
龙龙认为医疗垃圾处置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主要理由包括:
1、从法律上看,法律规定虽然没有具体列出,但综合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看,医疗垃圾可以认定为78号规定的‘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等垃圾中的等之列的。一方面,被该文废除的财税[2008]156号中就规定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以及国税函[2009]587号中也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另一方面,医疗垃圾处理与该规定中的生活等垃圾处理上在运行模式上(都需要特许经营)、处理程序上(会产生次生废物及后续处理上)、所体现的政府职能上(都体现政府环境治理和公告职能)等等方面都有极大相似,并且医疗废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在危害性、专业性以及公共职能性上都会更强,所以龙龙认为医疗垃圾处理应当在税收优惠上进行同等鼓励和对待才具有合理性;
2、从社会现实来看,笔者以享受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企业 (名单)进行简单搜索,即发现安徽、浙江、陕西、贵州、广东等省市在2018年或/和2019年有相关医疗垃圾处理的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同时也发现福建、北京、山东、上海等没有相关医疗垃圾处理企业享受,笔者怀疑一方面确实可能这些省没有这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另一方面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去申请但没批。有消息说有大约一半左右企业没有享受到这个税收优惠(可能数量上不确切),不过龙龙始终认为,这些地区的企业是可以试着去争取的。具体怎么争取,可以看下一部分。
三:龙龙建议
1、垃圾处理企业在申报时应积极按规定申报;
2、申报被告知不符合时积极沟通,可以拿着文章中的理由和材料去试试;
3、实在不行,如果条件允许,并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在有优惠政策的地区开设分公司来享受税务优惠申报。
最后,可以在你所看到的自媒体账号上关注龙龙说财税法,获取上述已享受优惠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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