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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项目(最新最全汇总)

(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5] 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 知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目录中将资源综合利用类别分为共、伴生矿产资源、废渣、废水

(液)、废气、再生资源、农林剩余物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五大类。每一 类下列举了具体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 件、退税比例。退税比例有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纳税人从事优惠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 应同时符合一些条件,如应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 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限制类项目等。

(二) 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 H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増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 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 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

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

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 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间题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増值税。

(四) 制种行业兔征增值税政策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 割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 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 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诶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M筛 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五) 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08年6月i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増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 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S77—2002,生物有 机肥NY884 — 2〇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 56号文件规定的 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 售额的,不得免税。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申请免征増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凡不能 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六)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拚议,债转股原金业将货物资 产作力投资提供给债鞯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七) 自2W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 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使用2类油品生产特定化工产品的 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各类产品总量50% (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 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退还。

予以退还的増值税额=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x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x 17%

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 在不超过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増值税额的规模下,申请一次性 退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根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 企业购进的已缴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i十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金额计算。

(八)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裉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増值税政策 的通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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