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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要点,把握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新政

五个要点,把握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新政

本文根据2021年第40号公告,梳理了实务中适用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新政时需把握五个要点。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为积极引导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给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简易计税选择权;新增退税条件以强化再生资源即征即退管理;调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及退税比例;放宽停止退税条件及时间;给予垃圾、污水治理项目适用免税政策选择权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了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并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由于行业特殊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难以从散户处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而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比例又普遍偏低,40号公告允许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鉴于近年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不足的行业经营现状,40号公告在给予纳税人简易计税选择权的同时,对于部分地方政府出台财政返还政策,以地方财政返还形式减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的问题,公告明确要求,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新增退税条件强化再生资源即征即退管理

40号公告对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要求纳税人申请享受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同时符合7项条件,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以下简称78号文)规定条件基础上,新增发票、台账,以及停止退税条件、时间等方面要求,具体如下: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二是台账成为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重要条件之一。纳税人必须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详细记录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业务发生情况,并留存备查。当然,如果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三是强化大额退税的部门监管,对大额退税实施复查制度。对单个所属期退税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退税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退税资料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查,财政部门逐级复查后,由省级财政部门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出具最终复查意见。

三、停止退税条件及时间有所放宽

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单次处罚金额从78号文的1万元提高到10万元,并将首次接受处罚的停止退税期限缩短为6个月。

四、综合利用资源等项目及退税比例的调整

2022年版目录在综合利用资源项目、退税比例及退税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较大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七条就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给予一个过渡期政策,即78号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及90号公告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有关规定可继续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五、垃圾、污水治理可选择适用免税政策

40号公告对《目录》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在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给予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或适用免税政策的自主选择权。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秦燕,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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