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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清远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今天(6月5日)是世界环境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

内容涉及污染水、土壤等生态环境

非法捕捞水产品

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等

清远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一、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指引功能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广东某基金会等诉南岭公司、深圳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在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森林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及管理,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炸山修路,使大量森林植被被掩埋。南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严禁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南岭某公司、深圳某公司自动工炸山毁林修路至实施路面硬化的建设工程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后广东某基金会申请成为本案共同原告,并申请追加某林业局为本案共同被告。

【裁判结果】

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南岭某公司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已经硬化的道路只作为森林防火、资源管护、生态修复等用途使用;支付500万元修复该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工程公开招投标;确保在2019年4月份前完成涉案公路的生态修复工作,若修复评估不通过,继续承担后续费用;每年通报生态修复情况,接受监督;某林业局负责监督修复工程的实施。

【典型意义】

本涉案及我省最大的自然保护区–南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问题,社会关注度极高。本案通过调解创设了执行托管人模式,具有独创性,该执行方式不仅理顺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案件中的权责,也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在生态修复案件中的积极作用,促使景区管理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审视南岭生态建设问题,尽快健全完善景区建设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以实现南岭生态保护最大值为目标,通盘考虑、长远规划南岭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调整,有效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指引功能,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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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认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连州某村民小组诉连南某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连州某村民小组等与连南某局签订《租赁荒地协议书》约定,该局租赁该村民小组的荒地建造垃圾处理场,如因垃圾填埋场造成污染,该村民小组有权要求该局做好环保工作,待处理好方可继续进行工作。此后,该局运送大量垃圾至上述垃圾填埋场直接倾倒,致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资源污染。该村民小组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荒地协议书》,消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7.21万元。一审审理中,该村民小组提交村民小组会议决议,提出由该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了结此事。

【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一审认为,连南某局在租用涉案土地后将大量垃圾直接倾倒到垃圾填埋场,严重环境污染,故连南某局须依法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连州某村民小组损害的赔偿责任。鉴于垃圾填埋场对涉案土地、食用饮水等的污染损害结果将会在相当长时期内仍然存在,由此造成的损失随之长期存在,结合连南某局已投入整治,该村民小组已解决食用饮水并自愿要求连南某局一次性赔偿8万元了结此事等情况,一审判决连南某局赔偿8万元给该村民小组。连南某局不服,提起上诉。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连南某局未按垃圾场项目建设标准进行处理的行为已对该村民小组的环境造成损害,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该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其需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近年来,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日益凸显,垃圾围城现象不仅严重影响城市生活,也是造成农村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案中,连南某局租用连州某村民小组农村荒地建造垃圾填埋场,本应严格遵循相关建设标准及管理规程,却将生活垃圾直接倾倒堆放,造成农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生产生活,被中央环保督导组督办。本案依法判决连南某局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对于规范垃圾填埋场的建设和管理行为,防范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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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陈某飞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至12月间,陈某飞、陈某明利用电拖网船在北江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河段,用电鱼方式非法捕捞河鱼后销售给陈某昌等人,非法获利共计345683元。陈某昌明知陈某飞、陈某明等多人在北江河段非法捕捞河鱼,仍向上述人员收购河鱼进行贩卖,收购金额共计477540.5元。

经鉴定,陈某飞、陈某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生态损害损失共计4889362元(含水生生物损害量化数额4839562元,评估鉴定费用49800元)。

【裁判结果】

经一、二审,清远法院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陈某飞、陈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年一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陈某飞、陈某明违法所得345683元。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法院判令陈某飞、陈某明共同负担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损害损失4493879元(渔获物直接损失的13倍)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498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非法捕捞者于禁渔期内在北江干流水域多次、大规模非法捕捞鱼类生物资源,必将造成北江生态资源损失和生物多样性破坏。除了刑事打击,以公益诉讼审判让非法电鱼侵权者付出较重的经济代价是另一重要预防手段。河流鱼类生态资源损失是实践中难以确定的事实认定问题,应结合生态破坏范围、资源状态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为方式破坏性并参考专家鉴定意见,酌情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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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依法保护水资源不受污染

–龙颈某加工场诉清新区政府行政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11日,清新环保局批复同意龙颈某加工场在龙颈镇头巾滩石硖坑投资建设年产12万吨瓷砂建设项目。龙颈某加工场于2013年正式投产运行,其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已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污染物(废气)排放许可证。

2018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新划定清远市清新区滨江河三坑滩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龙颈某加工场位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2019年9月至11月间,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某分局现场检查,发现龙颈某加工场存在生产废水外排、原料露天堆放未作防护措施等情况。清新区政府据此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责令龙颈某加工场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拆除关闭的决定。龙颈某加工场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涉案拆除关闭决定。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只要是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即使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各项生产和环保手续齐全的建设项目,人民政府均有权责令拆除或关闭。本案中,龙颈某加工场位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滨江河三坑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之内,清新区人民政府根据现场调查情况认定龙颈某加工场的建设项目属于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并作出涉案责令拆除关闭决定,实体处理正确,故对龙颈某加工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饮用水水源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将造成无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因此,采取严格事前防范防护措施,彻底消除污染隐患是应有之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即便是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亦有权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案判决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饮用水水源进行环境整治,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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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中国某基金会诉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非法收购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4只对外转售,钟某某买受了其中的7只、黄某某买受了其中5只并分别转供他人食用。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2020年6月3日将穿山甲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案中,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收购、出售的穿山甲属于国家保护动物,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进行非法收购、出售,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侵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本案涉及的野生动物穿山甲被收录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中。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的非法收购、出售行为,导致多只野生穿山甲的灭失,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钟某某、黄某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彰显了人民法院以司法守护美丽生灵的决心,用司法力量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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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许甜 通讯员 林士嵛 郭璨叶 赵彩红

编辑:黄然

校审:廖武智

【来源:清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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