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叔带你们一表掌握
限额退
序号 | 减免项目名称 | 税收优惠 |
1 |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
全额退
2 |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 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即征即退。 |
3 |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2 | 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 | 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即征即退。 |
3 |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 | 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按比例退
4 |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 50%即征即退 |
5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 50%即征即退 |
6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30%-100%即征即退(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执行) |
4 |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 | 50%即征即退 |
5 |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 50%即征即退 |
6 |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30%-100%即征即退(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执行) |
超税负退
7 |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8 |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9 |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10 | 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11 |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
安置残疾人就业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享受条件
1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享受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3 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 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评论0